米乐M6网页版登录入口·重磅!江门法院公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单

2024-02-29 08:03:2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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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江门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并发布涉黑恶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江门法院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紧扣“一年治标、二年治根、三年治本”总体目标,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凌厉攻势,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全市法院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96件1340人,审结286件1196人,结案率96.62%,其中涉黑案件重刑率71.7%,判决财产刑近1.8亿元。蒋秾达、张俊、马松想、陈耀来、何家谋等一批黑恶势力被依法铲除,有力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4月,全市法院启动涉黑恶案件财产刑执行“雷霆行动”,除线上全面查控财产外,辅以线下财产调查,对外地居住或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前往当地调查情况。同时,充分利用减刑假释等措施,积极动员家属代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宽严相济,破解涉黑恶财产收缴问题。

  在打击黑恶势力的同时,江门法院注重建立长效治理机制,通过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深入开展行业清源行动,消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针对个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工作规范、行业监管等问题,共发出涉黑涉恶司法建议225份,反馈率达100%,均居全省第一,对全市整顿行业乱象、堵塞监管漏洞、推动“以案促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一般要求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但大部分涉黑组织难以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因此,判断一犯罪组织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过于机械,应当结合其具有的非法因素,准确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控制性特征,如非法控制性特征较为突出,即便其他特征较弱的,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7年至2005年,被告人陈耀来利用江门市的土政策,成立了外海猪肉批发行和华星燃气公司外海中转站,获取了外海镇猪肉及瓶装燃气的独家供应权,实现了原始财富积累,并在身边聚拢了邱志明、张小泉等一帮社会闲散人员,逐步树立恶名。

  2006年,陈耀来与组织成员邱志明、张小泉、林振扬等人,通过开设赌场攫取非法利益,拉拢公职人员寻求庇护,初步形成以陈耀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稳定组织成员、进一步壮大经济实力,陈耀来、邱志明、陈启荣、张小泉、林振扬等人以江门市江海区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核心经济实体,通过串标、围标、行贿公职人员等方式非法垄断外海辖区填土工程。此后,因沙石市场有利可图,陈耀来等人又拉拢朱炳权、区树旺、陈志洪等人入股横海南沙场和金溪沙场,并以陈耀来黑恶名声,采用打砸竞争对手运沙车辆、言语恐吓、侵占码头、堵塞道路等方式,非法排挤沙石同行竞争者,逐步形成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

  经十余年的发展,已形成陈耀来为组织者、领导者,邱志明、陈启荣、张小泉、林振扬、朱炳权、陈志洪为积极参加者,区树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及利用国家公职人员包庇形成的强势地位,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5月20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陈耀来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0、14、15、16日,江海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二次,同年7月27、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宣判后,陈耀来等7人以事实认定有误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年10月27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江海区政法机关办理的首宗涉黑案件。江门市政府原副市长等领导干部为该涉黑组织充当保护伞,并提供政策扶持,使该组织成为典型的隐性黑社会性质组织。

  上世纪九十年代,江门市政府为保障群众吃上放心肉,实行猪肉定点销售,禁止外地猪肉进入本地市场。陈耀来夫妇利用原本在外海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的优势,获取了外海镇猪肉独家批发经营权,赚取了人生第一桶金。自此陈耀来踩着政策红利,尝到了垄断经营的甜头,也为其后续笼络人员,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积累了原始资本。

  2003年,为保证燃气供应安全,江门市政府要求各燃气企业关闭私设的销售点,并明确在各区、镇仅能设立1-2个钢瓶供应站。尝到政策甜头的陈耀来,又一次敏锐察觉到垄断燃气经营可能带来的暴利。因没有燃气销售从业经验,陈耀来便拉拢当地燃气销售经营者伍健勇入股合伙,并安插其手下陈国濠共同成立了华星燃气公司外海中转站。在经营初期,因送气工人不配合管理,陈国濠便雇请外地男青年,私自组建地下执法队,并在陈耀来的纵容下,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逼迫送气工集中到外海中转站配送瓶装燃气。后因相关送气工多次联名信访及骨干陈国濠被司法机关惩处,经营不到两年的外海中转站便草草收场。虽然陈耀来此次踩政策牟利崴了脚,但其也清醒的意识到没有公权力庇护的捞偏门是行不通的。

  2006年,陈建就、李振求等从事赌场生意的人员在江海区做的风生水起,但苦于没有关系罩着,经常被公安机关打击,赌场难以生存。为保障赌场的正常经营,此二人盯上了在当地已略有人脉的陈耀来,并拉拢其入股赌场。急于壮大实力的陈耀来,不但安插其手下邱志明、张小泉等多人进入赌场工作,还切实履行起了老板职责,多次代表赌场向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原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行贿,意图寻求保护。在公权力的庇护下,陈耀来伙同他人在江海区多地开设赌场,并持续时间长达六年,羽翼日益丰满。

  陈耀来是一个聪明人,明白单纯依靠打打杀杀、捞偏门是不能长久的,而且随时都有牢狱之灾。急于洗白上岸的陈耀来在2010年从他人处接手了盛安公司,并给予邱志明、陈启荣等人股份,扮演起了正当商人的角色。也正是在这一年,陈耀来结识了官运正旺的江海区原副区长,第一次行贿10万元便得到了该领导的赏识,并觉得此人在协助政府拆迁等方面颇有一套自己的办法。此后,其二人在权力运作、金钱输送互相交织的权钱网中,联系愈加紧密,甚至到了心领神会,称兄道弟程度。陈耀来利用他人手中的权力,顺利打通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通过串通投标等方式,获取了大量政府填土工程,赚的盆满钵满。

  朝中有人好办事的观念已深深印入陈耀来的脑海。2015年,依仗江海区原主要领导的关照,陈耀来伙同手下朱炳权、陈志洪等人又在江海区做起了沙石生意。为形成金联溪沙石场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陈耀来深居幕后,指使、纵容手下采用恐吓、打砸车辆等古惑仔手段,排挤同行竞争者退出当地沙石交易市场。其手下朱炳权等人也借助陈耀来的威名,以协助水利所管理河道滩地为名,霸占了临时码头,公然利用公共资源谋取私利。此时,陈耀来已将买来的权力运用到极致。

  从陈耀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历程来看,暴力性特征不明显,是该案区别与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大特点。权钱交易、、垄断市场等非法因素是促使该涉黑组织坐大成势,并在相关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的主要原因。本案依法对涉黑人员从严惩处,不但铲除了盘踞当地多年的黑恶毒瘤,还为广大公职人员再一次敲响了廉洁自律的警钟。

  如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是审理难点之一,准确认定组织成员,不但有助于对该被告人的准确定罪量刑,同时有助于认定涉案犯罪组织的具体人员架构以及组织、领导者的具体罪责。

  被告人蒋秾达(绰号“”)刑满释放后,于2009年回到其自幼成长的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一方面,伙同被告人陈怀钦等人,利用对方村委会干部的职务便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另一方面,通过笼络、招纳等手段,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发展组织成员。被告人蒋秾达以梅阁村莲花山为据点,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营造组织恶名,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蒋秾达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蒋思华、威、蒋乃京(另案处理)、陈江(另案处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陈怀钦、石根养、邓更新、邓永鑫、蒋立成、蒋世明、蒋伟良、蒋世杰、卢永龙、陈勇、陈坦、林朝赞、蒋保堂、周景胜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层级关系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崇尚暴力,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并购置伸缩棍等械具为实施暴力犯罪提供保障。该犯罪组织不仅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垄断土地承包经营权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壮大经济实力,还以暴力为后盾,依仗其组织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将所获得收益的一部分用于为部分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支付取保候审保证金和赔偿款,购置械具、车辆等作案工具;将其开设的梅阁生态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莲花山生态园、莲花山养老院、尚味居农庄等用于为部分组织成员提供食宿,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升组织犯罪能力,增强组织威慑力;向他人行贿,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该犯罪组织在沙堆镇梅阁村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其中,被告人陈怀钦在任梅阁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石根养在任梅阁村委会副主任期间,该村委会和经济联合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分别于2009年至2011年间擅自将位于梅阁村约63亩土地非法转让给被告人蒋秾达,被告人蒋秾达擅自将约83亩(含上述63亩)土地倒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760万元。梅阁村委会下属的被告单位向阳东经济合作社、向阳西经济合作社、向阳南经济合作社、南康三经济合作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于2013年至2017年间擅自将村内约65亩土地非法转让给被告人蒋秾达,被告人蒋秾达擅自将约162亩(含上述的65亩)土地倒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4348万元。

  时任沙堆食品购销站的负责人被告人邓更新为垄断梅阁地区的猪肉交易市场,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指使该食品购销站工作人员伙同由被告人蒋秾达指使的被告人蒋思华、威、邓永鑫、蒋立成、蒋世明、蒋伟良组成“地下执法队”,以检查证照为名,不定期巡查梅阁市场和周边各自然村,采取恐吓、殴打、驱赶、没收等手段,阻止多名外地商贩进入该地区贩卖猪肉,又强迫多名本地商贩以高于周边地区3-4元/斤的价格从上述食品站批发猪肉。经查,在上述20个月内,食品购销站利用上述行为累计非法获利约118万元。

  2019年4月15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秾达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8日至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9年8月7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滥伐林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蒋秾达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并处财产刑。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秾达等人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案共涉及21名被告人及6个被告单位、15项罪名、36个违法犯罪事实。其中17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是本案的审理难点之一。

  目前,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