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网页版登录入口·李营营律师: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如何认定合同关系

2024-05-04 19:07:5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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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双方可能会就合同关系存在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合同关系存在?双方未作书面约定时,审查合同关系需要首先审查技术秘密。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的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1. 2014年,张某(原告)与北京某泰公司(被告)达成合作合意,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烤鸭炉制作的口述指导,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3.2017年4月24日,被告就涉案烤鸭炉申请专利,并于2018年2月2日获得涉案烤鸭炉专利权。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告平台显示该烤鸭炉发明人包括原告张某。

  5. 随后,原告张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内容笼统,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合作关系为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 随后,张某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认为双方存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涉案烤鸭炉系张某向某泰公司提供创意并研发,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针对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原告张某认为双方达成了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许可被告使用其烤鸭炉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秘密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被告某泰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是技术顾问服务,不属于技术秘密。

  最高院认为,张某主张某泰公司向其支付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有责任证明其所称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以及与某泰公司之间存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关系,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其未完成上述举证。

  最高院认为,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需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构成要件。

  最高院认为,首先,张某主张其提供的烤鸭炉制作方法为技术秘密,但未提供上述烤鸭炉制作方法的必要信息载体,其所述炉头的尺度和角度,炉胆的尺寸,横梁距离炉底和炉梁的尺寸等内容,也仅是其口头陈述。其次,张某二审中自认其未向某泰公司提示其提供的制作方法属于技术秘密,表明其未对本案中主张的技术秘密采取必要和合理的保密措施。

  案例来源:《张帅峰、北京恒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07号]

  一、各方当事人应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秘密,切勿笼统约定技术服务、技术指导、技术支持等。

  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正是因为技术秘密具备前述特征,其对外许可使用往往需要权利人向被许可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技术指导,且该部分内容属于许可人从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合同时,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技术指导,也可能被认定为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而一旦产生混淆,涉案费用的性质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报酬,而非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可能会被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合同,未明确提供的技术指导属于技术秘密的使用指导,涉案款项也未明确标注为使用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性质模糊,权利人对其主张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在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尽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为技术秘密,建议将合同费用明确列为技术秘密使用费,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而陷入纠纷。

  合同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对合同标的物性质的厘清,对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本案中,针对双方当事人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涉案标的物是否为技术秘密,从技术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逐一比对涉案技术是否符合。本案的当事人对涉案技术并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能举证证明其向另一方当当事人提供的是技术秘密。在此,我们建议权利人,提高保护自身技术秘密的权利意识,为技术秘密做好合理、必要的保密措施,避免陷入纠纷时,因缺乏保密性这一法定构成要件而陷入不利境地。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规定,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此类型合同当事人若始终未能达成书面合同,可以通过履行补正,即当事人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履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明确沟通涉案技术属于技术秘密,尤其技术提供方并未提示受领方该信息,法院在认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时考虑了该因素。在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同时,尽可能明确沟通和主张,向对方明确释放出当前法律关系属于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信息,比如在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沟通、纸质函件往来的过程中明确表述技术秘密,并确保随时留存履行过程的各种证据。一旦涉及纠纷,当事人举证越全面,越能为自身主张提供支持。

  李营营律师提示:技术合同本身涉及合同目的拟定、付款节奏设计、合同双方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同工作内容的提前确定、阶段性技术资料交付安排和配套资料文件的设置、技术交付质量的评估确认、违约责任设置、管辖约定、技术成果权属安排等内容,合同拟定既要考虑技术项目实际情况、研发周期、研发需求,又要考虑合同各方风险控制,综合性极强。可以说,一份高质量的技术合同对于法律技术要求较高,而一份好的合同完全可以合理控制合作各方的风险,将合同风险、技术所有权属争议控制在最前端,可以在后续诉讼中将某一方的诉讼难度、举证难度合理控制。因为技术合同引发的争议解决,更多时候是需要代理律师对技术研发过程和各方履约状态作出精准的分析,而不仅仅合同法相关知识。所以,我们由衷地建议大家在合作之初、争议发生时,委托专业的长期研究技术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处理,以最大程度争取对自己有利结果。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